东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员聘用协议
(供参考用)
甲方: 市 镇/街道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经双方协议确定:
1、甲方在 市 镇/街道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期间,聘请乙方为普查员。
2、在聘用期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与所要求承担的工作相应的业务和技能培训,乙方必须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任务。
3、甲方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聘用期内给乙方 元报酬,在经普工作完成后一并发放。
4、聘用期由2008年 月 日起到200 年 月 日止。
5、乙方必须遵守如下的纪律和要求:
(1) 认真参加镇、街道普查机构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工作流程、调查方法、调查指标、相关的标准和数据质量评估方法。
(2) 在居(村)委普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明确普查区或小区的地域范围和界线,掌握普查区域内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3) 负责所在普查区域内普查对象的清查工作。在清查过程中,要重点掌握普查区内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商业或集贸市场中的普查对象,不能遗漏。
(4) 普查表分发、催报和初审。
甲方一经发现和查明乙方违反上述纪律和要求,造成普查结果严重失实或漏(重)登、漏(重)统的,镇、街道普查机构要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严重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并扣减其劳动报酬。
本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由甲、乙双方持有,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市 镇/街道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公章)
乙方: (签名)
二○○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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