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和《东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小)区划分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是合理确定基层普查组织实施方式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数量的基本依据,是科学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关键,是普查人员入户清查时的重要指引。因此,在普查准备阶段,必须认真做好普查(小)区划分和绘图工作。
(三)普查(小)区划分的原则
1.普查区划分原则上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域确定,每个行政建制村(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地域范围为一个普查区。
2.对于坐落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或跨几个行政区域独立设置的各类开发区、旅游渡假区、商品交易市场等大型经济体,不单独划分为行政区域以外的普查区。
3.对于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在一个普查区内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一般情况下大约以200个调查对象(含法人、产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划为一个普查小区。根据东莞实际,松山湖管委会和虎门港管委会作为单独的行政区域,而东部工业园区则分解到相邻的镇,不作为单独行政区域。每个普查小区要确定边界,并在普查区示意图中用点划线分割。普查小区以两位码编号,其名称可用顺序号命名,称之为“第01普查小区”、“第02普查小区”等,以此类推。
4.普查(小)区应是一个完整、封闭的区域。各普查(小)区不交叉、不重叠,同一个镇街区域内的普查区合起来应该完整覆盖该镇街行政区域。
(四)普查(小)区划分方法
1.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分。普查区边界线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2.对于管辖地域范围互相交叉的村(居)民委员会,其普查区边界线划分原则上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商,无法界定的,由镇街普查机构解决。
3.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普查区的名称在本镇街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得重复,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4.普查区内有较多调查对象的商品交易市场可划分为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
5.对于在所管辖行政区域内存在不属于当地管理的工业园区(一般所讲的“飞地”),如规模较大的,可划作一个小区;如调查对象少,可拼入周边的小区。示意图由当地普查机构绘制完成。
(五)普查区示意图的绘制
经济普查区域示意图由镇街示意图、普查区(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示意图、普查小区示意图三种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镇街示意图。镇街示意图要求标明本镇街区域四周边界线和镇街内各普查区的边界线(可以道路、河流、绿化带、建筑物等为标志物)。镇街边界范围应清晰可辨,并用虚线圈定,普查区界线以公路、桥梁及河流为标志的,分界线要画在中间,图中要标明主要的道路和街道,同时要标明各普查区所在的位置,普查区之间要用点划线分割。
2.普查区示意图,按照镇街确定的普查区边界,除标明村级示意图中的四周边界线外,还应标注区域内的道路、河流、重要的建筑物等。普查区示意图必须用封闭的点划线圈定,标明周边相邻的普查区,各普查区示意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镇街示意图。普查区内如再分若干个小区的,各小区的位置要在普查区图中标明,各小区的分界线以点划线分割。
3.小区示意图。小区示意图周边要标明其他小区或普查区名称,图内要清晰标明道路、街道、工商业网点名称、主要的建筑物等。小区示意图必须用点划线圈定,各小区示意图合起来,应完整覆盖普查区级示意图。
(六)几点要求
1.镇街示意图由镇街经普办绘制,普查区级示意图由各普查区的指导员绘制,小区示意图可由各小区的普查员在指导员的指导下完成。示意图要在下边标明绘图员姓名、绘制时间。
2.各级别示意图的绘制应本着简明、实用的原则,绘图用纸一律用标准的A3纸;装订方式为横向左面装订,各普查区订成一本;示意图首先要用单实线画边,边宽左为3厘米,其余三边均为2厘米;在示意图正上方要用大号字体写清标题,分别是:XX镇(街道)普查区示意图;XX镇(街道)XX普查区示意图;XX普查区第XX小区示意图。
3.绘制普查示意图是经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镇(街)普查办要对各村的普查指导员进行认真细致的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工作,每一个普查区最少要抽取一个小区进行检查。市普查办也会不定期地对各镇(街)的绘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4.各镇(街)普查办在
东莞市经普办
附:调查地图图例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