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7537元,名义增长8.3%,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5.5%。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649元,名义增长8.3%,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5.5 %。
2016年,东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242元,名义增长10.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7.6%。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1)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2)东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查范围为东莞市辖区内除农户以外各类经济实体。
(3)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和东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调查范围不同,调查结果不同。